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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产品目录中防爆电气(编号23)类目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19年7月5日,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9月21日由CQC修订并发布,参考CNCA-C23-01:2019。
| 产品小类 | 产品名称 | 依据标准 | 实施细则 |
| 2301 | 防爆电机 | GB3836.1-2010爆炸环境通用要求 GB12476.1-2013粉尘环境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环境 GB3836.3-2010爆炸环境:增安型e GB3836.4-2010爆炸环境 GB/T3836.5-2017爆炸环境 GB/T3836.6-2017爆炸环境 GB/T3836.7-2017爆炸环境 GB3836.8-2014爆炸环境:n型 GB3836.9-2014爆炸环境:浇封型m GB12476.4-2010粉尘环境 GB12476.5-2013粉尘环境 GB12476.6-2010粉尘环境 GB12476.7-2010粉尘环境 |
CNCA-C23-01:2019 (立即下载) CQC-C2301-2019 (立即下载) |
| 2302 | 防爆电泵 | ||
| 2303 | 防爆配电装置类 | ||
| 2304 |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 | ||
| 2305 | 防爆启动器类 | ||
| 2306 | 防爆变压器类 | ||
| 2307 | 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 ||
| 2308 | 防爆插接装置 | ||
| 2309 | 防爆监控产品 | ||
| 2310 | 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 ||
| 2311 | 防爆空调、通风设备 | ||
| 2312 | 防爆电加热器产品 | ||
| 2313 | 防爆附件、Ex原件 | ||
| 2314 | 防爆仪器仪表类 | ||
| 2315 | 防爆传感器 | ||
| 2316 | 安全栅类 | ||
| 2317 | 防爆仪表箱类 |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19) 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本细则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基于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明确认证实施要求等原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19)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 、《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O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CNCA-00C-007) 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统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并与上述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本细则的适用产品范围、认证依据标准、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证责任等与实施规则中的相应规定一致,并结合标准换版公告和相关TC决议使用。
认证单元是指认证特性相同或相似、可以依据同一标准进行符合性评价的一个或一组/系列产品。认证委托人按认证单元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对认证单元内产品进行评价并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CQC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B、C、D表示。
CQC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表0-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类别),对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类别)实施动态化管理。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为B级。

原则上,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按A-B-C-D的次序逐级下降,或经过风险评估后直接调整到相应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的原则和依据等如有变化,以CQC公开文件为准。
本细则适用于I类、II类和III类防爆电气产品,产品种类及适用范围见表1-1。
本细则适用的防爆电气的防爆型式包括:①隔爆外壳“d”,②增安型“e”,③本质安全型“1”,④正压外壳型“p”,⑤液浸型“o”,⑥充砂型“q”,⑦“n” 型,⑧浇封型“m”,⑨防粉尘点燃外壳“t”,①复合型(两种及两种以上防爆型式的组合)。

注:①产品的防爆型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组合,该种产品防爆型式为复合型;②当产品种类与表中所列产品名称不一致,但功能相同时,根据其功能归入相应产品种类。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防爆电气产品按照其防爆型式所适用的标准开展认证。产品的防爆型式可以是下表中的一种,也可以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组合。

上图表中认证依据标准原则上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版本,标准发生修订、换版时,执行认监委和CQC发布的标准换版公告。
防爆电气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依据认证模式确定的实施环节、要素见本细则后续诸章。
按本细则0.3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后,均采用基本认证模式,根据本细则6.2确定是否实施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和或检查两种方式之一或组合。获证后监督的环节和要素见本细则第7章。
原则上,按防爆电气产品的设备分类、防爆型式、产品种类、防爆结构和安全参数等不同划分申请单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具体划分原则见本细则附录A。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CQC和/或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资料,可包括:
认证申请书(系统中填写后在线打印、签章) ;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盛鼎和实验室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